2023-06-08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化妝品新原料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屬于化妝品新原料 |
在我國境內首次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且其預期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妝品定義的范疇。 |
原料預期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或者使用目的不符合化妝品定義的范疇。例如某種原料發揮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過口服、吸入或者注射;某種原料發揮作用的施用部位為粘膜或者穴位等;某種原料的使用目的為疤痕修復、細胞再生或者驅蚊等。 CIRS補充:根據《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管理政策問答》,符合《條例》對化妝品使用方法的描述是指“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 |
調整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或安全使用量等的原料。 補充:根據《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管理政策問答》,收錄于《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的原料,如需超“最高歷史使用量”使用時,應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程序和要求證明其安全性,此種情況不屬于化妝品新原料。 |
已收錄于《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的原料。 補充:根據《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管理政策問答》,包含于已使用類別原料中的具體原料也不屬于化妝品新原料。如目錄中已收載了類別原料“膠原”,即膠原蛋白,表示為某一類別原料的總稱,該類別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藝來源如動物組織提取、基因重組的膠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膠原、III型膠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中收錄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參提取物”表示人參全株及其提取物均為已使用原料,若單獨申報“人參汁”或者人參某個具體部位為新原料,則不予受理。 |
雖已注冊或備案,但尚未納入《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的原料。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已規定為禁用組分的原料。如人的細胞、組織或人源產品;抗組胺藥物;激素類物質等。 |
/ |
實際功能或者客觀功效超出化妝品的定義范疇的原料。 1.如具有“激活細胞”“再生細胞”“降低傷口部位的色素沉著”“促愈合作用”“促進重金屬外排”“抗衰老”等功能的原料; 2.各種來源的具有促進細胞或組織增殖活性的生物因子(蛋白或多肽等)如表皮生長因子(EGF)、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FGF)、胰島素生長因子-2(IGF-2)、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血小板源生長因子(PDGF)、結締組織生長因子(CTGF)、轉化生長因子β1(TGF-β1)等; 3.其他如外泌體、干細胞來源的原料等。 |
單一組分 |
含有明確化學結構的單一組分化學物質,且單一組分含量≥80% |
非單一組分 |
無明確化學結構,如多聚物、植物提取物、發酵產物、水解產物等 CIRS補充:根據《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新原料應當是單一來源,不應是經過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復配原料。在原料生產或制備過程中由于技術上不可避免原因導致多種成分在的,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還應當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不可避免共同存在的相關研究資料、原料組成及相關比例。 |
植物 |
直接來源:直接來源于植物(包括藻)且沒有經過化學修飾或生物技術修飾的復雜天然物質,如植物的提取物粉末、油脂、提取液、植物油等 |
間接來源:經過水解、發酵、組織培養等處理 |
|
動物 |
直接來源:直接來源于動物且沒有經過化學修飾或生物技術修飾 |
間接來源:經過動物細胞培養、水解、酶解等處理間接來源于動物 |
|
礦物 |
在地殼中發現的無機成分的組合,或經過處理化學結構保持不變的該來源的物質 |
人工合成 |
通過化學反應或生物技術等人工合成的新原料 |
化學合成技術 |
通過化學反應合成的化學物質,如脂肪酸、脂肪醇、酯類、胺類、酰胺類、無機粉體、高分子聚合物等 |
提取分離技術 |
從植物、動物、礦物中如通過物理或化學提取和/或分離過程(包括機械粉碎、物理壓榨、溶劑提取、水蒸氣蒸餾、超臨界萃取等),如定向獲取和濃集植物、動物、礦物中的化學成分,如不改變其原有結構而獲得的新原料 |
生物技術 |
過發酵工程、細胞工程、基因工程、酶工程和蛋白質工程中的任一種技術獲得的新原料 |
水解技術 |
通過酸、堿或酶水解獲得的新原料 |
其他技術 |
通過除上述制備工藝之外的其他技術獲得的新原料 |